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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料開放,提高政府資訊資產透明度,建置臺東縣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以下簡稱資料平台),鼓勵個人、企業和組織(以下簡稱使用者)運用本府資料開放創造知識資產及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規範。

二、資料開放


本規範所稱之資料開放,係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以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磁片、磁帶、電腦資料庫及網站等)所儲存之影像、聲音、圖形、文字、程式、軟體及其相關資訊,經本府審認後認為適於提供公眾公開利用之各項資料開放,其範圍以本府於資料平台上所提供之資料清單為限。
本府有權得隨時修改資料開放之具體項目、內容及使用規範,並將相關訊息公告於資料平台最新消息。

三、授權方式及範圍


本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之規定主動公開與人民權益攸關施政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使用者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或為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其他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無須取得本府之書面授權。
使用者利用、發行或公開展示利用本府資料開放產生之加值衍生物時,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府授權,並加註資料來源為臺北市政府或本府所屬各該資訊資產主管機關。

四、使用限制


使用者須遵守本使用規範及本府、本府資訊局或各該資訊資產主管機關於其網站上所公告之加值應用守則及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公告事項)。
使用者加值應用本府資料開放,不得以違背現行法令、有違公序良俗、有誤導社會大眾、侵害本府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使用者應遵守本府公告事項之下載或連線方式,以確保資訊系統穩定及其他使用者或公眾得以公平使用。使用者若有違反之情事,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本府得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資料開放使用權。
使用者未經本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府資料開放再授權或交付予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但加值衍生物,不在此限。
使用者如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情事,致生損害於本府者,應對本府負賠償責任。

五、無償使用


使用者依本規範所約定之使用方式加值應用本府資料開放者,本府同意不收取任何費用。

六、餘品處理


使用者依本規範所完成之加值衍生物,於本府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使用權之時起,不得自行或由第三人散布、重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繼續利用本府資料開放。

七、權利歸屬


本府資料開放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府,除依本規範所約定之方式進行加值應用外,非經本府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任意重製、改作、編輯、散布或轉讓,亦不得使第三人為上述之行為。

八、資料開放終止供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隨時終止供應全部或一部資料開放供應,使用者不得向本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 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約定。
(二) 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本府認為繼續供應資料供使用者加值利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者。
(三) 本府所開放之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疑慮者。

九、使用者承諾事項


使用者應經常上網瀏覽本府於資料平台上所公告之相關事項。
使用者承諾其提供公眾使用之加值衍生物,如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府概不負責。如因此致本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本府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使用者應賠償本府之損害。
使用者承諾,願意就本規範授權利用資料開放所為之相關研究或統計成果,無償提供本府參考。

十、本府責任之限制


本府對資料開放內容是否正確及完整,不負擔保之責。使用者如因使用該資料開放而受有損害或損失,或因此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本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本府如因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電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件,致無法提供使用者資料開放時,應盡可能於事先或事後於資料平台上公告相關訊息。但使用者因此所生損害或損失,本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本府所授權之資料開放,若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或損失者,本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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