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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除了第6、5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
其餘條文定自民國 101年10月1日公布施行。

鑒於電腦科技日新月異,利用電腦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日漸普遍,再加上各類型商務行銷廣泛大量蒐集個人資料,對個人隱私之保護,造成莫大威脅;而民國84年8月11日制定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公布施行至今,其適用主體有行業別限制,僅適用於徵信業等八類行業,一般行業及個人均不受規範,保護之客體又僅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不包括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對於保護個人資料隱私權益規範實為不足,為使本法規範內容得以因應急速變遷之社會環境,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將本法內容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除了第6、5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定自民國101年10月1日公布施行。